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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2-20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充分调动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教训培训学分制考核,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干部提出学习要求,并赋予各种学习方式相应学分,通过考试、审核等手段,检测、评价干部教育培训情况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党组管理的干部(包括厅机关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厅直单位处级干部及后备干部)。

厅直单位其他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学分结构

第四条 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的教育培训均可记入学分:组织调训、专题培训、自主选学、学术研究、调研考察、技能提升、学历教育和挂职锻炼等。

第五条 组织调训是指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完成调训任务并经培训机构书面认可的,每一月记60个学分,不足一个月的,每天记2个学分。在调训期间获奖励的另加2个学分。

第六条 专题培训是指参加厅(局)级以上职能部门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本单位集中组织的学习培训(含中心组学习、党支部学习)等。完成专题培训任务并有学习培训签到或培训记录证明的,每半天记1个学分,不足半天的不记分。

第七条 自主选学是指通过厅网络教育平台或“自助式”的方式进行的培训学习。完成网上自学任务并取得合格证明的,每6学时记2个学分或按网上课程要求记学分。“自助式”读完一本书并撰写体会文章(2000字以上)或读书笔记(4000字以上)记10个学分。

第八条 学术研究是指结合所从事的工作,开展科技攻关、科学发明、学术研究等并取得一定成果的活动。

(一)出版专著(30万字以上)记60个学分;

(二)与人合作出版著作第一署名记40个学分,第二署名记30个学分,第三署名记10个学分,其他署名记5个学分;

(三)独立在国家、省级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理论文章、学术论文(不含新闻、信息类)等(1500字以上),每篇记10个学分,多级刊发以最高分计算,核心期刊发表另记2个学分;

(四)与人合作在国家、省级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理论文章、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记8个学分,第二及以后作者记5个学分;

(五)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省级奖励,独立完成者分别记60个学分、40个学分;合作完成的第一排名记40个学分,第二排名记30个学分,第三排名记10个学分,其他排名记5个学分。

第九条 调研考察是指参加国内外调研考察并取得了调研成果的活动。参加调研考察活动并撰写了调研考察报告(1500字以上)的,独立完成者记5个学分,共同完成者记2个学分。

第十条 技能提升是指参加国家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或知识更新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合格证书的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记10个学分,取得技能等级证记8个学分,取得知识更新培训证记5个学分。

第十一条 学历教育是指通过脱产学习或在职学习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的教育。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本科学历分别记40个学分、60个学分,取得硕士、博士学历(或学位)分别记80个学分、100个学分。

第十二条 挂职锻炼是指到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下属单位(基层)进行的学习锻炼。挂职锻炼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记5个学分,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记10个学分,一年以上记20个学分。

第十三条 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的教育培训,按有关规定酌情记学分。

第三章 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 学分制管理由单位、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干部人事部门具体承办。

第十五条 建立干部学分管理档案。每次教育培训结束后,参训干部应及时、如实填写《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登记表》,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人事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记入干部档案。

第四章 学分运用

第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一年为一个考核时段,五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处级干部在一年内应达到40个以上学分,五年内累计应达到200个以上学分(其中,脱产学习应不少于180个学分);科级及以下干部在一年内应达到35个以上学分,五年内应达到175个以上学分(其中,脱产学习应不少于160个学分)。

第十七条 干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学分的为“合格”,超出规定学分5%以上的为“优秀”。凡达到“合格”、“优秀”的,由单位人事部门颁发《教育培训合格(优秀)证书》,达不到者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学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年度考核、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之一。学分考核不合格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单位或部门,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干部,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不能被评为优秀或先进,一般不能提拔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作者:,责任编辑:廖潘腾子,审核签发:梅雪峰